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2022年2月8日武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地方立法工作机制,规范地方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工作,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本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点的选定,调整,开展立法服务,参与地方立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参与立法工作相关活动的基层单位。联系点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立法机关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联系点的确定、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_设立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顺城市与农村、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部门与司法机美、企业与社会组织等不同地城、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第六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
(二》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的各项工作;
(三》在地城,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
(四)服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联系点,由市人大常委会备工作机构、县区人大常委会从县(区》有关国家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衔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推荐联系点候选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考察,提出联系点建议名单,提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该研究决定。
第八条 联系点的设立期限与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期限一般为五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和联系点履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该研究决定。
第九条 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领导网志分管此项工作,确定一各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并通过适当形式将工作内容、联系方式在当地公示,方便人民群众反映立法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联系点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一)组织对本市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日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征集意见和建议;(三》收集本市地方性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立法调研和参与组帜的立法课题研究;
(五>组织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集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开展本市地方性法规宣传工作:
(七》收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方面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联系点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通过召开座设会、发放征集意见表和走访群众等方式征集对地方立法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该;
(二)对收集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归档整理。井按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三)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联系点开展工作应当道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及相关工作规定;
(二)不得以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联系点的名义从事与立法联系点无关的活动;
(三)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披露立法事项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为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和联系联系点有效开展工作;
(二)及时寄送需要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说明等相关资料;
(三》邀请联系点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会,座谈会、听证会等会议;(四)适时组织联系点工作交流会和专题培训,根据需要邀请联系点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相关立法工作会议、人大业务培训等活动:
(五)建立及时有效的意见反馈机制,对于联系点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向联系点进行反饺。
第十四条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开展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座谈调研等地方立法工作中,应当注意发挥联系点作用,重视和吸收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该。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为联系点开展立法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补助,从立法专项经费中列支,按照每个联系点每年5000元补助,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保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2022年2月8日武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地方立法工作机制,规范地方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工作,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本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点的选定,调整,开展立法服务,参与地方立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参与立法工作相关活动的基层单位。联系点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立法机关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联系点的确定、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_设立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顺城市与农村、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部门与司法机美、企业与社会组织等不同地城、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第六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
(二》积极参与地方立法的各项工作;
(三》在地城,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
(四)服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联系点,由市人大常委会备工作机构、县区人大常委会从县(区》有关国家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衔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推荐联系点候选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考察,提出联系点建议名单,提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该研究决定。
第八条 联系点的设立期限与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期限一般为五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和联系点履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该研究决定。
第九条 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领导网志分管此项工作,确定一各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并通过适当形式将工作内容、联系方式在当地公示,方便人民群众反映立法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联系点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一)组织对本市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日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征集意见和建议;(三》收集本市地方性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立法调研和参与组帜的立法课题研究;
(五>组织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集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开展本市地方性法规宣传工作:
(七》收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方面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联系点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通过召开座设会、发放征集意见表和走访群众等方式征集对地方立法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该;
(二)对收集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归档整理。井按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三)建立工作台账,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联系点开展工作应当道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及相关工作规定;
(二)不得以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联系点的名义从事与立法联系点无关的活动;
(三)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披露立法事项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为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和联系联系点有效开展工作;
(二)及时寄送需要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说明等相关资料;
(三》邀请联系点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会,座谈会、听证会等会议;(四)适时组织联系点工作交流会和专题培训,根据需要邀请联系点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相关立法工作会议、人大业务培训等活动:
(五)建立及时有效的意见反馈机制,对于联系点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向联系点进行反饺。
第十四条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开展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座谈调研等地方立法工作中,应当注意发挥联系点作用,重视和吸收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该。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为联系点开展立法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补助,从立法专项经费中列支,按照每个联系点每年5000元补助,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保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同时废止。